浙轨能联2025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 “四创新”活动成果评奖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20 点击次数:19浙轨能联〔2025〕1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四创新”活动成果评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联合会“四创新”成果评奖活动的开展与实施,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成果转化,推动行业发展,联合会制订《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四创新”活动成果评奖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四创新”活动成评奖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四创新”活动成果评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下简联合会)会员单位科技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打造创新成果交流转化平台,促进提高轨道交通和能源业领域创新发展能力,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扬优势的战略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创新”是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四创新”活动成果评奖鼓励自主创新、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促进轨道交通和能源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奖质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会开展的“四创新”活动中申报项目的推荐、评奖和授奖等工作。
第四条 申报项目包括会员单位组织在铁路、轨道交通和能源业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产业链接以及管理服务等科技进步中取得的创新成果。获得业内公认的先进性、实用性,效果显著的技术、产品、示范项目,可优先推荐评奖。
第二章 评奖组织
第五条 组建评奖专家委员会
评奖专家委员会由联合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邀请轨道交通和能源业领域权威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须具有高级技术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已经参加过项目初步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不再参加联合会组织的综合评审。
评奖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须经评奖委员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人数及以上通过。形成候选名单。
最终获奖名单由联合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评奖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评审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创新性、实用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进行线下评审。
(四)根据现场评审结果,综合评定创新活动成果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联合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评奖标准
第七条 评奖设置技术创新奖、产品创新奖、服务创新奖、管理创新奖四大类奖项,每类奖项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和特等奖。
(一)在全省铁路、轨道交通和能源行业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授权专利的,成果转化程度高,起到省内补短板、首台套领先作用,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促进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围绕全省铁路、轨道交通和能源行业内保证安全质量工期、控制投资成本、节约集约资源、强化环境保护、优化运营维护等的创新技术,填补空白或细化业内省内的相关规范、规定、标准等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计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技术难度的创新项目,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手段创新,能提高工作效率的新型工艺、技术改革、设备改造和升级等,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四)在全省铁路、轨道交通和能源行业技术上有颠覆性、突破性创新,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对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特等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流程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推动轨道交通和能源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服务和管理类创新,体现智能化数字化等软科学成果,对轨道交通和能源行业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性和实效性。
(四)创新成果应适应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能源开发利用和供应保障的需要。
(五)参评的创新项目应在申报材料前结题结项,经不少于五名行业内专家初步评审和推荐,初评报告应明确成果创新性的结论。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
联合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员群等渠道,发布 “四创新” 活动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等关键信息。
(二)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会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申报资料一式五份、Word版电子文档一份;如需实物实景展示的采用照片或视频;证明材料:提供相关的专利证书、相关评审报告(包括行业内专家推荐意见)、验收报告、检验检测、推广应用效果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撑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三)形式审查
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逾期将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须先期自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出具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附评审专家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要求提报“申报推荐表”(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申报多项成果的,附统计汇总表。汇总表格式按“申报推荐表”内容顺序排列。
第五章 评奖流程与奖项确定
第十三条 评奖程序
(一)项目初评
评奖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对项目创新性、实用性、合规性等进行初步评价。
(二)综合评定
评奖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获奖项目推荐名单。
(三)获奖项目确定
获奖项目推荐名单报经联合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
联合会将获奖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联合会提出实名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明确异议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联合会将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专家复评或相应处理。
第七章 成果应用和推广
第十六条 获奖项目由联合会颁发获奖证书,并在联合会期刊、网站及公众号上发布。
第十七条 联合会通过举办成果发布会、技术交流会等活动,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创新成果在轨道交通行业内的交流、转化和应用。重要成果将优先向国家和省级核心期刊推荐,并将积极推荐申报更高层级的行业评选和展示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相关涉密或知识产权的项目须在申报时特别声明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四创新”评选申报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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