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联合会(下称本会)是由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规划设计、技术研发、装备制造、投资开发、建设施工、生产运营、咨询服务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Rail Transit and Energ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RTE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主要为浙江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竭诚为会员和政府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做好行业自律和管理,成为“会员单位的娘家人,政府职能的工作链,行业领域的人才库,传播正能量的聚核地”,推动轨道交通和能源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为中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央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和能源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会员愿望和诉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全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规划、开发、建设、生产、运营、管理等方面调查研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和咨询服务,搭建建设运营和管理平台,综合并有效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立法、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根据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发展信息统计和发布、参与招投标等相关服务工作;受政府委托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指导会员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
(四)举办会议、论坛、展会,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培训、考察学习等相关行业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交流服务;开展行业内外和国内外的有关组织、技术机构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及应用工作;
(五)构建行业研发、试验及检测资源共享平台,服务产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进行技术攻关;组织会员单位向政府部门申报相应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争取政府部门资助和扶持实现产业化。协助做好装备产品的认证工作;
(六)收集和宣传优秀案例、先进事迹和技术创新的做法。经批准开展或委托开展行业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等奖项的评审、评选、授奖及推荐工作。收集和宣传先进会员单位的做法,提高会员单位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七)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专业人才和行业专家库,开展资格认定(资质评价)、咨询评估和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鉴定推广;根据政府授权开展职称评定;
(八)组建专业分支机构,发挥分会专业平台作用,聚焦细分行业市场、规划、技术、建设、运营等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技术交流、研究、咨询服务等,实现技术、资金、市场等资源的有效配置融合,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价值创新;
(九)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建立专门网站和公众号,为参与轨道交通和能源业的有关各方提供沟通、交流及展示的平台;
(十)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指导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氛围,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十一)承担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做好有关方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从事轨道交通和能源业相关单位组成;个人会员由轨道交通和能源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组成。
第八条 拥护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在全省轨道交通和能源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等;
(三)组织考察审查;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培训、交流、合作、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需统计的数据和有关信息资料;
(六)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七)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告知会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每届会员累计2年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会员未经会长办公会议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举办各项活动、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形式、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经理事会授权(八)、(十二)、(十三)项职能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求,可内设职能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和有关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事项决议、决定,以及承办具体事务。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秘书长以上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负责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负责监督本会工作。监事应为本会会员,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 “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 “办事处” “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 “处” “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应纳入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从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或服务支付费用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支付费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七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13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